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作担保 公益性物品不得抵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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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8:5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记者张宗堂)为进行融资或担保债务的履行,是否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抵押?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等可以抵押;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 [生活案例]如何看待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在建工程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建筑行业、法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记者点评]担保物权是物权法草案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已经制定了担保法。物权法草案在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质权、留质权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在建工程并不是钢筋和水泥等建筑材料的组合物,而是实实在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物,它的法律属性就是不动产,就是独立的物。因此,在建工程是由在建工程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在建工程有其特殊性,这种物还不是建筑物的最终形式,还不能取得物权登记,因此它的转移、转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等纳入可以抵押的财产范畴,这就意味着,施工单位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将在建工程进行留置。 此外,草案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一方面可以防止对这些公共物品的过度使用,另一方面也可防止“无头债”的产生。 (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