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证人要出庭作证将写进新刑事诉讼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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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9:13 中国新闻网 | |||||||||
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我国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进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证人要出庭作证这项证据使用原则,肯定会写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作为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之一,何家弘教授也是备受瞩目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配置”专题的中方会议主持人。他说,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
何家弘认为,作为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应该坚持的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必须坚持。他解释说,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前者强调的是,对案件做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后者强调的是,庭审调查过程中,举证和质证都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而不是现在常见的书面作证。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司法“痼疾”。据统计,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何家弘说,多年来,我国的审判实际上是以书面证言为中心的,这也是在实践中证人一般不出庭的原因之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包括警察在内的各种证人,一般都不出庭,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任何人都不愿意出庭,因为在法庭上要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有可能处于一种尴尬或者难堪的境地。 何家弘说,证人不出庭的最大弊端是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证人如果到庭,法官往往可以通过证人在法庭上的微妙表情,从而对证言的可靠性作出判定;而证人不出庭,证人的语言、举止、表情等信息来源就切断了。我国引入抗辩制的初衷是法庭上的证据调查由法官主导转为控辩双方主导,控辩双方给对方当庭对质的机会可保障辩护制度的进行。如果证人不出庭,就会导致法庭交叉询问无法开展,使得辩护制度名存实亡,审判方式改革的初衷也就难以达到。 何家弘最后说,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来说,我们应该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警察。只有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万兴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