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利发公司员工被除名事件追踪)每位被除名的员工都背了一身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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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本报8月1日以《收“违约金”成了这家企业治工人的“法宝”》为题,报道了厦门市恒利发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员工苏亮华被企业开除后,必须支付巨额“违约金”一事。 记者在追踪调查时还发现,与苏亮华一样遭遇的员工在这家企业还有很多。
仅6月1日这天,被恒利发公司开除的员工就达5人以上。同样,这些员工“按公司规定”都要被收取上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记者经多方努力最终了解到其他几位员工被开除的情况,这是一份沉甸甸的清单。 江新富,2004年12月5日与恒利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5年6月1日,公司开具给江新富的处罚决定书上写道:江新富2005年1月7日驾驶31号拖车在H986旁严重超速,违反港区管理规定,被码头告票一张,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决定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违约进行处罚,罚金12500元。 张福财,2003年11月20日与恒利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6月1日,公司以张福财2003年12月4日被码头罚告票一张200元,公司被码头扣奖金960元;2004年1月5日被码头告票一张200元,公司被码头扣奖金960元等为由,开除张福财。但张福财本人于2005年3月2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以违约进行处理,给予处罚违约金2000元,并把公司一切损失让张福财承担,即张福财要付给恒利公司4620元。 杨强毅,2004年9月22日与恒利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6月1日,公司以杨强毅2005年5月16日操作不当造成拖车前保险杠损坏及大灯罩破损,造成损失380元,2005年5月30日驾驶拖车私自脱岗为由,处罚违约金11650元,加上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2780元。 江丹,2005年3月7日与恒利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6月1日,公司以其于5月12日,驾驶拖车造成事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处罚违约金13750元,加上车辆维修费共计23175元。 据了解,像上述这些员工一样,被厦门市恒利发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开除而被收取违约金的还很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