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禁止各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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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9:2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李刚殷实习生毛妍芳)浙江省委日前下发的《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首次对新闻媒体如何对党政机关开展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以及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均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明确禁止各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了舆论监督的五大重点内容:违法违规行为;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办法》规定,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以及其他干扰舆论监督行为。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对报道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工作。 《办法》在保障采编人员权利的同时,还要求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应当坚持服务大局、事实准确、客观公正、注重效果、依法监督、遵守纪律。如果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报道中有歪曲、隐瞒、捏造事实,搞虚假报道的;发泄私愤、介入个人纠纷的;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搞有偿新闻的情形,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