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络通缉令”被判名誉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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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9:3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北京某教育中心因与员工高某之间发生劳动报酬争议,遂在互联网上发布“网络通缉令”,并将高某的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 北京某教育中心因与员工高某之间发生劳动报酬争议,遂在互联网上发布“网络通缉令”,“通缉”高某。高某看到这则“通缉令”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该中心告到了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中心的此种行为构成了对高某名誉权
高某原来是北京某教育中心职工,双方曾因劳动报酬问题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2004年12月6日,高某登录互联网后,发现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发布了“网络通缉令”,内容为:“最近经常有一名IP地址为××的网络歹徒到某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138××××机主所为。……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将该歹徒缉拿归案!”该“网络通缉令”还配有公安部门警徽标志。在这份网络通缉令中,除IP地址外,均为高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其现有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在湖北老家期间使用的联系方式。 2004年12月8日,高某提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该中心网站上的“网络通缉令”内容进行了公证,为此支付公证费800元。2004年12月12日,该中心网站改版后,“网络通缉令”信息被删除。 高某认为,该教育中心在通缉令中使用了“歹徒”、“抓捕”、“作案”、“缉拿”等带有侮辱性字眼,更冒充国家公安机关的名义,对其发出了所谓的“通缉令”,并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这些内容严重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给其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此,高某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侵权方式相同的方式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就业机会损失3000元;给付精神赔偿金50000元等。 一中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作为当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亦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教育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发布了“网络通缉令”,该“网络通缉令”指向性明显,通过公布数个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方法将所谓“歹徒”与高某相联系,内容对高某名誉权在客观上造成了贬损。该中心在主观上有使高某名誉受损害的目的,客观上对高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对高某名誉权的侵犯。据此,一中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