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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违法审查彰显公民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9:3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8月2日,来自江西的杨涛、来自北京的王金贵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杨涛和王金贵认为,对于是否应该强制婚检,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产生了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现象。

  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就不会有这样的建议违法审查之举动。可以说,对公民在
须否婚检上的权利的关注,对国家法律可能失于统一、严肃与权威的担忧,及对促使我国法规审查机制更加完善的企盼,正是两位公民建议违法审查的源动力。

  这一建议违法审查的行为,蕴蓄着强烈的权利意识。《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杨涛、王金贵两位公民建议违法审查,就是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的基础是拥有强烈的公民权利意识,不让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虚置,实际也是公民对于社会与进步的义务。

  公民的监督意识对他们的监督行为起到了决定作用。杨涛、王金贵两位公民建议违法审查,其实也是在履行作为公民对于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责。建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其实是在对地方立法行为进行监督;而要求人大常委会进行违法审查本身,实际也是在对最高立法机关进行监督,因为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与此同时,两位公民的建议书也传递出浓郁的平等意识。建议书的抬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然后就直言其事,没有丝毫的普通公民在最高权力机关面前所表现出的谦卑与“胆怯”。这是公民在作为他们的代议机构及民意代表机关前所应有的态度,因为各级人大均受公民监督与制约,因而公民平等甚至是“高出一等”对待立法机关理所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建议书对人大常委会的违法审查行为,使用的是我们“提出”而非惯常使用的我们“提请”。这看似无关紧要的措辞上的变化,折射出的实是公民监督意识的高涨。很明显,既然是进行监督,也就无须、无所谓“请求”。

  另外,令我们不得不提的,是两位公民所表现出的实际行动意识,而这或许正是许多知识分子公民所欠缺却又是其不该欠缺的一点。对于有关婚检的法律法规冲突,不少专家学者撰文进行了探讨,并发出了确保法律法规完整统一的呼吁,但杨涛与王金贵建议违法审查的实际行为却有其特殊意义:他们既“议政”也“参政”。所有的公民其实都应这样将自己的合理欲求及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感,化为维权或监督的具体行动,为国家与社会之轮的推进贡献自己的力量。

  而所有这些意识加在一起就构成公民意识的内涵。公民意识说到底就是一种主人意识,即以亲身行动加入到争取权利、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管理国家的事务当中来,而不只是被动地接受一切安排,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也只选择逆来顺受。只有具有公民意识的人多起来,社会进步的压力与动力才能增大,社会进步的空间与步伐才能最大与最快化。

  建议书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开头,以落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杨涛王金贵”结束。这样一种谴词造句所彰显的浓厚公民意识深深撞击人的心扉,其所传递出的强烈公民意识令人震撼。可以说,两位公民建议违法审查行为的意义已经超出审查自身,而飞进了对国人进行公民意识启蒙之域。这或许是这件事更为积极与广阔的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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