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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环境权益请与我们同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9:50 中国环境报

  环境权是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维护和实现环境权益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目标。正如胡锦涛总书记2003年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所提出的“要让人们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安全的食品”,维护环境权益就是通过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方式,切实保障环境资源享用权、知情权等实体权利的实现,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维护及法律上的救助,实现人们的环境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公民的环境权益

  环境权是人们在良好环境中生存的权利。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国家职责。以宪法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了大量的与环境相关的权益,主要包括:

  (1)环境资源利用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的合理利用权,包括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项权利。

  (2)环境状况知情权(或称信息权),即公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知情权是一种环境民主和环境监督权的有力工具。

  (3)环境侵害请求权,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侵权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4)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和公众对国家环境管理权的监督权,即国家依法管理环境资源的权力以及公众对国家的环境管理权的监督。

  (5)环境参与权,即公民参与政府有关环境管理、利用和保护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的权利。公民环境参与权实际上是公民民主权利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国家让公众了解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吸引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是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有效手段。

  二、环境侵权概况

  目前,我国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十分严重,在现实生活中,因排放污染物等侵犯环境权益和侵害环境资源合法享用权的事件经常发生。2003年,全国共发生环境侵权案件1843件,其中重大环境侵权案件54件,特大环境侵权案件17件,造成重大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

  2003年12月23日,重庆市开县发生因井喷而造成大量天然气泄漏的特大环境侵权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00多万元,死亡243人,硫化氢中毒2142人,紧急疏散安置6.5万多人,造成的间接经济和社会损失难以估量。

  2004年2月16日~3月2日发生的沱江特大环境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多元,100多万人的饮水受到严重影响。据专家估算,当地生态系统恢复至少需要5年时间。

  重大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直接威胁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环境权益的实现。公众的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最基本的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食品安全权等权利不能够实现,将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存。一些地区因为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而发生一系列的社会纠纷,矛盾重重,影响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环境维权面临的问题及现状

  环境权益维护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和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近年来,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主要在处罚、追究环境侵权者、环境犯罪方面逐步发挥作用。但是,环境侵权案件经常是使环境和环境权益同时受到侵害,由于现行体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往往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处于弱势,需要有力的支持和救助。

  环境权益维护需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需要示范,急需成立一个特定的组织在宏观上支持和引导,在微观上救助和指导。因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设立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具体从事环境权益维护的各项工作,搭建相应的环境权益维护平台,建立环境权益维护机制,更好地开展环境权益的维护。

  环境法律服务中心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所属非营利性机构,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领导下,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将认真履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立的维护环境权益职能和工作定位,自主开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各项维权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将协助和配合政府环保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和环境法律援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参与和推动保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动员组织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手段对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维护和救助;通过对环境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维护环境权益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已经全面开展。首例支持浙江省饭店业协会抵制某造纸集团的诉讼不战而胜;目前已经聘请21位法学家成立环境法律专家委员会;环境案件库已在积极建设。

  维护环境权益,我们共同努力。

  维护环境权益,我们帮助你们。

  请马上拨通10660888(维护环境权益专项基金捐款特服号),将爱心献给希望得到帮助的人们。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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