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牛当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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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0:17 沈阳今报 | |||||||||
徐迅雷 背景事件 公众就黑龙江省人大新近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恢复“强制婚检”的规定褒贬不一时,来自不同地区的五名公民却几乎在同时就该条例的合法性问题向全国人大常
建议者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顶牛”。 本人认为,最应该提请的是对“红杏出墙”的《母婴保健法》的违宪审查。因为早在十年前开始施行的《母婴保健法》,其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超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属于“红杏出墙”。这一“强制婚检”的规定,不仅与后位法《婚姻法》相抵触,而且戕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鉴于《母婴保健法》越位立法,破坏公民的婚姻自由,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要从保护婚姻和保障人权出发,修改《母婴保健法》,删除其强制婚检的规定。 公民的自由权,是不能被越位法律以所谓“保障健康”的名义损害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怀德教授指出的,《母婴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为了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规定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的行政法规。3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存在着本质不同。“将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是不合适的,属于越权立法。”(见7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这一次法治正义和公共智慧无法战胜地方偏见与部门利益,那将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一次倒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