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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不要孩子”,不止是歧视(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0:17 沈阳今报
“三年不要孩子”,不止是歧视(图)
  刘道伟/图8月6日,在辽宁省人才市场举行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聘会上,沈阳的周女士通过几轮履历筛选,最终获得某企业“综合办文秘”的面谈机会,就在她满怀信心等待商讨下一步事宜时,该企业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按照公司规定,未婚女性和结婚后没生孩子的女性我们是不能录用的,除非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三年内没有要孩子的计划。”(8月7日《华商晨报》)

  刘克军(媒体从业者):是这些企业家不懂法律吗?显然不是。是他们不知道尊重女性吗?他们也有母亲、妻女和妹妹,不尊重女性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把这些“歧视”事件放在一起来思考,我们其实不难发现,歧视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利益问题。

  也许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指责企业无视法律、践踏妇女权益,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政府没有足够作为,没有出台明文优惠或鼓励企业帮助女性就业的政策之前,“性别歧视”光靠指责是消除不了的。

  李记(学生):前一段时间大家还在谈论苏州大学将“女生怀孕可休学”明确写入学校管理规定是否合适的问题,最近又在讨论女大学生生育费用能否报销了,现在企业又在添油加醋,明确说明女大学生工作后若干年内不能生育。

  难道企业的此种作为是在逼迫在校大学生生育吗?如此说来,大学内生育不但解决了孩子问题,更能为在就业的时候避开了这个条件的限制,或者说是无形中增加了自己就业的筹码。这实在荒唐!

  杨凤霞(职员):作为一个女人,当然憎恶这种做法。但就连个别政府部门招收公务员的时候还会因为一些疾病和身高等原因把按理应该录取的人员挡在门外呢,我们又如何去要求企业撤销那些普遍存在的“招聘员工的单方霸王式条约”呢?再说了,就算我不把“未婚女性和结婚后没生孩子的女性我们是不能录用的,除非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三年内没有要孩子的计划。”的条款说在明面上,我暗地里认真执行这一条款行不行?

  郭之纯(公务员):这是一种很常见的事件,也是很容易识破的普通歧视事件,该企业所提出的显然是一个很无理的要求。但匪夷所思的是,企业的如此歧视性条款,竟然也得到了一部分人的支持,令人十分惊诧。

  不尊重员工个人权利的企业,注定不是什么好企业。然而,这样的企业竟然也能得到如此的“理解”,令人叹惋。此一事件的真正价值,不只在于又为企业如何霸道和歧视增添了鲜活的实例,而更在于显示出当前企业员工的“权利生态”———看来,在不少人的心目中,神圣的、铁板钉钉的个人权利,已经败北于似是而非的企业利益。

  被歧视不可怕———只要被歧视的人们还懂得抗争。怕的是被歧视者的麻木,而最可怕的是被歧视者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因而,面对歧视现象所出现的这种反应,是比单个歧视事件的发生更令人忧虑的。假如这种观念得不到纠正,势必会纵容那些不良企业更加为所欲为,更加漠视员工权利,从而歧视会愈加成为社会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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