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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基数为月均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1:31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邹文彪、实习生谢艳、彭辉报道:南昌市近日对养老保险提出相应实施意见,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 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12。

  实施意见还对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对象进行了规定:已置换身份,获得一定经济补偿的全额、差额拨款 事业单位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各级技工交流中心和人才交流中 心保职挂编人员(不
含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岗人员在这两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聘用 备案人员)统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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