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血液和原料血浆采集等工作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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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1:32 江南都市报 | |||||||||
医院不能自采自供血液 为加强血液和原料血浆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和安全,我省本月起实施《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 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血液、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使用管理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严禁血站、浆站采集冒名顶替者 的血液、血浆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严禁浆站采集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1采血人员上岗要有合格证 血液(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血液(血浆 )不得发出;血站、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及合格 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消毒、销毁,并作记录。此外,血站、单采血浆站技术人员必须经采血 (浆)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2医疗机构不能自采自供血液 对医疗机构来讲,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临床用血,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自采自供血液。在临床用血方面,医疗机构 应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由该血站按计划供血,并实行成分输血,限制使用全 血,其中,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成分输血分别大于50%、70%,严格掌握输血指征,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对平诊患者和 择期手术患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3违规行动可举报或控告 同时,医疗机构应与血站协商签订供血用血协议,避免供血不及时和血液过期报废并不得拒收、拒用有效期内的合格 血液。 此外,该《办法》中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组织或个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非法采供血液、对 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经消毒、毁形及擅自处理不合格血液、血浆等情况进行举报、投诉或控告。 文/记者熊俊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