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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有望三审终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1:3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据北京晨报报道,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领衔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已完成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第三稿。据该稿参与者介绍,该建议稿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昨天,记者在北京市律协主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研讨会上看到了这份建议稿。建议稿中“三审程序”、“公益诉讼”和“胎儿诉权”等内容对现在的民诉法进行了较大突破。

  三审程序遏制地方保护

  专家建议稿提出,如果认为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违反法律”包括,不适用实体法律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不当,应当回避的法官参与裁判,判决未记载理由,或者理由相互矛盾等情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介绍说,“实行两审终审,大量案件在中级法院便终结,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专家建议稿的主要起草者、法学博士孙邦清说,二审法院与地方政府在同一地区,诉讼结果往往会受到地区影响。三审法院等级较高,由高级法院终审,对地、市之间的地方保护有遏制作用。由最高法院终审对省市的地方保护都有一定遏制作用。孙邦清说,三审的最大意义在于统一法律的适用。“不同地域的法院对法律有不同解释,适用不一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三审制可以纠正、统一各地法院不同判决。”

  提出公益诉讼制度

  雀巢奶粉事件、“进津费”事件等暴露出公益诉讼欠缺带来的问题,专家一直呼吁出台有关制度,以完善消费者维权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渠道。专家建议稿提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课题组专门将国有资产流失列为“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由于权利的享有者和权利的行使者分离,作为权利享有者的“国家”无法具体地行使诉讼权利。建议稿还规定,任何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都可提出材料和意见,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该规定明显扩大了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满足了老百姓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利。

  胎儿也可提起诉讼

  专家建议稿提出,胎儿就其法律上规定的利益,有当事人的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孙邦清介绍说,我国有些法律给胎儿设定了利益。比如遗产的分配,要给胎儿留有份额。如果胎儿的法定利益被侵害,而胎儿不得诉讼,显然侵害了胎儿的利益。为了保护胎儿,在建议稿里规定:“胎儿就其法律上的利益,有当事人权利。”可以以“某某胎儿”的名义起诉。

  法院不得拒收起诉状

  建议稿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江伟指出,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设置重重障碍,受理案件后又长期不审理,审理后又长期不做出判决。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一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剧了起诉难。建议稿在第286条中取消了这一规定,代之以立案登记。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立案登记,这就从起诉程序上解决了起诉难的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界定新闻侵权管辖权

  在各类网络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现在成为一个问题。建议稿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可以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近年来各类新闻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原告往往对侵权行为结果地做扩大理解,认为媒体传播之处都是侵权结果地。江伟指出,有的原告为追求轰动效应,有意选择在北京起诉媒体,增加了北京法院的压力。为此,建议稿规定出版物、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可以由出版物的发行地、电视广播节目的制作地、电视广播节目信号发射地、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李婧)(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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