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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有望提起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1:39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北京讯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昨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透露了上述信息。

  雀巢奶粉事件、“进津费”事件等暴露出公益诉讼制度欠缺带来的问题,专家一直呼吁出台有关制度,以完善消费者维权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渠道。

  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建议稿将现行民诉法由270条扩充为509条。江伟介绍,建议稿有很多突破,涉及诉权、管辖、第三人、公益诉讼等众多焦点问题。

  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颁布实施的,现在其滞后性日渐突出,还被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措施所肢解、淹没,民诉法典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受到严重损害。2003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民诉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第四稿将于年内完成,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立法参考。

  建议稿亮点解读

  亮点: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诉状

  建议稿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设置重重障碍,受理案件后又长期不审理、审理后又长期不做出判决。建议稿在第286条中取消了这一规定,代之以立案登记。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立案登记,这就从起诉程序上解决了起诉难的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亮点:确立随时调解制度

  调解能使诉讼中的双方由对抗走向妥协与合作,具有化解纷争的独特优势。建议稿吸收了最高法院有关民事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确立了随时调解制度。

  按照这一制度,在判决做出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课题组认为,尽可能把简易案件消化在开庭审理之前,使法院能够投入更多的审判资源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建议稿还规定了必须经过调解的9类案件,通过相对完备的列举,增强了可操作性。

  亮点:新增小额诉讼程序

  建议稿新增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繁简分流。法院认为不需要进行审前准备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基层法院应当设立假日简易法庭,于节假日期间审理简易案件。对于诉讼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给付金钱之诉,或其他代替物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只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

  亮点:民事案件增设第三审制度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在这种以再审为主体的多级复审制中,消耗的成本比一次以“书面审”为特征的三审程序要大得多。

  因此,建议稿提出了三审程序。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管辖范围较广,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因此,第三审程序一方面具有纠正误判的机能,另一方面又能起到统一法律见解的作用。《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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