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保单”被首判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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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2:02 扬子晚报 | |||||||||
北京讯昨天,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院对大鸭梨餐饮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石景山支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人保石景山支公司向对负有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大鸭梨餐饮公司按10万元保单范围赔偿全部金额。该项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一种目前尚在使用的“有责赔付”原则合同应该按新《交法》“无责赔付”的原则进行修改。据悉,这是新交法实施以来法院首次判决保险公司“不合理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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