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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稿十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3:44 深圳晚报

  北京消息据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报道,昨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透露:建议稿将现行民诉法由270条扩充为509条。民诉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第四稿年内出炉,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提供立法参考。

  【亮点1】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

  因此,建议稿提出了三审程序,第三审为“法律审”,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第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

  【亮点2】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起诉状

  建议稿明确规定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一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剧了起诉难。建议稿在第286条中取消了这一规定,代之以立案登记。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

  【亮点3】界定网络侵权新闻侵权管辖权

  在各类网络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现在成为一个问题。建议稿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可以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

  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近年来各类新闻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原告往往对侵权行为结果地做扩大理解,认为媒体传播之处都是侵权结果地。为此,建议稿规定出版物、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可以由出版物的发行地、电视广播节目的制作地、电视广播节目信号发射地、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亮点4】基层法院增设假日简易法庭

  建议稿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繁简分流。法院认为不需要进行审前准备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基层法院应当设立假日简易法庭,于节假日期间审理简易案件。

  对于诉讼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给付金钱之诉,或其他代替物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课题组认为,通过对案件繁简分流,能节省当事人的等待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设立假日简易法庭,则为正常办公时间无法到庭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小额诉讼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书面审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实行一审终审;开庭时间可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判决只宣布结果,不必说明理由。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律师即可操作。

  【亮点5】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独任审判

  课题组认为,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比较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合而不议”的变通做法,造成了许多合议庭法官除主办法官之外的其他人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也容易为主办法官推卸责任提供机会。为此,建议稿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实行独任制,同时规定除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独任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这对于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有积极意义。

  【亮点6】格式合同约定管辖协议无效

  格式合同通常对制定方有利,也被称为霸王合同。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选择对消费者不方便的管辖法院,建议稿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依格式合同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

  建议稿还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改变了现行法笼统地规定合同履行地的做法。合同履行地极为复杂,既有约定履行地,也有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实际履行地;既有根本未履行的情况,也有在不同地点分别履行的情况,极易产生管辖上的争议。按约定履行地确定管辖有利于维护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发生管辖争议。

  【亮点7】抗诉检察官再审时应回避

  建议稿扩大了回避的主体范围,将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列为回避主体。为保持再审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法律监督的中立,新增了检察人员回避制度。建议稿还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扩大到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规定法官与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也应当回避。课题组认为,代理人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结成了利益共同体,裁判结果与代理人的利益直接相关。

  【亮点8】法院院长可决定法官回避

  针对当事人怕得罪审判人员,不敢或不愿申请回避,建议稿明确规定职权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认为法官应当回避的,可依职权作出决定。法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经院长许可,可自行回避。

  建议稿增加职权回避制度,由审判人员按职权对下属作出回避决定,纠正未按规定自行回避行为。建议稿也明确职权回避和自行回避的程序。

  【亮点9】案件判决前法院可随时调解

  建议稿吸收了最高法院有关民事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确立了随时调解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在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课题组认为,尽可能把简易案件消化在开庭审理之前。建议稿还规定必须经调解的9类案件,新增人事诉讼案件、家庭财产权益纠纷、合伙协议纠纷、雇用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租金或使用权出让金发生的争议等。

  【亮点10】新增“证据编”明确举证责任

  现行民诉法只用12个条文规定证据问题,规定过于粗疏、原则。。

  建议稿对证据部分扩容,将证据作为一编加以规定,由10章组成,包括一般规定、举证责任、自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勘验、证明标准和证据判断。在昨日研讨会上有律师提出,将律师见证作为证据,并增加保护证人的条款。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专家强调,我们应该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包括警察。只有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万兴亚廖卫华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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