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吉林省各界积极反馈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3:45 吉林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公布以后,我省社会各界反映热烈。认为一部完善的物权法,有利于激励人们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热切期盼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物权法早日出台。各行各业人士结合生活、工作实际,反复研读《草案》,提出了自己及本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馈。省人大代表、长春市绿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顾可孜还特意找来一本关于西方物权的法学专著,“恶补”物权法学理论,提出了一些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草案》第四十九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动产、不动产。不少人认为,“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太宽泛,建议《草案》对“公共利益”一词作限定性说明,明确具体征收、征用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征用;需要履行什么程序。有人提出,征收、征用必要时应举行听证。

  《草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有人认为,这一规定给人以“遗失人不给报酬违法,对方自觉自愿不收报酬也违法”的感觉,有违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拾金不昧”这一传统美德。建议修改为,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支付必要费用,同时提倡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不收取报酬。也有人强烈支持拾得人收取报酬,认为这一规定只明确保护遗失人等权利人的领取权,而没有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利于遗失物的“失而复得”。法律不仅应当规定拾得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还应当明确规定当这种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拾得人有报酬请求权。《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有人提出,这与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书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其他必要材料”的规定相冲突。认为按照确权时间顺序,在“记载不一致时”,应以权属证书为准,而不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有人提出,不动产登记,应以高效、便捷为原则。应避免因多部门管理、程序繁杂甚至借机滥收费而过分增加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建议增加类似“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物权登记手续”的条款。(记者王付友)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