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维护社会正义与和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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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4:20 扬子晚报 | |||||||||
据新华社电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定为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就“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在河北进行调研。昨日,这位首席大法官向记者畅谈了他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思考和判断。 肖扬在谈话中指出,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
肖扬说,维护法律的尊严,还要求法院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司法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但和谐不是不要正义,不是不顾原则。我们所追求的和谐必须是公平的和谐,正义的和谐,不论是判决也好,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司法调解,都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 “试想,如果守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正义向邪恶屈服,谁又愿意去遵守法律呢?法治又怎么能够实现呢?”肖扬说,“因此,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 他进一步强调,没有法治,没有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切实保障,和谐不可能实现,即使暂时实现也不可能长久。作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去维护社会的和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