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亿万富翁周祖豹被杀案温州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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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6:43 法制早报 | |||||||||
谁是京城温州两地血案真凶 □实习记者赵洪霞 温州亿万富豪周祖豹被杀一案在沉寂了一年之后,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之时,以雇凶杀人 罪被告上法庭的温州亿万富翁,具有大专法律文凭的王伟
-经典指数 ★★★★★ -经典元素 (1)周建波惨死,凶手只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对周建波命案的处理不力,是周祖豹悲剧上演的一个关键因素! (2)“王伟坚雇凶杀人,情节恶劣,是本案罪责最重的主犯,现在竟成了第二被告,只判了无期徒刑,这个判决太 轻了。” (3)杨金富与周祖豹素昧平生,为什么要去杀害以前无怨无仇的被害人呢? (4)“一审法院以‘本案又是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为由轻判王伟坚,也是错误的。” -出场律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朱嘉宁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叶连友 同样一个炎热的7月,温州亿万富豪周祖豹被杀一案在沉寂了一年之后,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震惊 全国的温州富商雇佣杀人案到底何去何从?为了旁听,有的人竟将旁听证放在信封里传递。 “雇凶杀人,连害两命,情节实为恶劣啊!凶手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 !这就是我在了解到基本案情之后的第一反应!”朱嘉宁律师激动地说。2002年案发之后,被害人周祖豹的三儿子周建南 经朋友介绍,找到了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朱嘉宁律师,从一审到发回重审,这一期间朱律师一直都担任被害人的代 理律师。 两年前的命案是导火线 1998年3月,同为温州人的被告人王伟坚、屠金安和被害人周祖豹等人在合伙筹办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辅料综合 市场期间,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人王伟坚、屠金安要求退出合伙并退还筹备资金人民币190万元,周祖豹因“资金都已投入 市场运转”而拒绝。之后,王伟坚和屠金安假借股份转让,让杨金富以股东的名义向周祖豹索要资款,约定事成后支付被告人 杨金富人民币57万元,并商定由被告人杨金富承担一切索要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尔后,杨金富曾多次纠集他人到综合市场催 讨资款遭到拒绝。199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杨金富纠集柯良柱、“蒂蒙”、陈青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灭火器、 铁管子等凶器强行进入市场。被告人杨金富等人将市场保安李红凯打伤后逃离现场,而柯良柱因逃离不及眼睛被打瞎,“蒂蒙 ”腿被击断。 同年11月10日凌晨6时许,杨金富纠集杨国富、朱智金、赵坚、吴银富等一伙人,携带鱼叉、灭火器等凶器闯入 市场,试图强行控制市场,迫使周祖豹退还被告人王伟坚、屠金安的投资款。但在驱赶、控制市场管理人员时,遭到了市场副 总经理周建波(周祖豹侄子)的反抗。周建波被赵坚用鱼叉刺中胸部,被吴银富用灭火器打中头部后受伤倒地。被告人杨金富 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周建波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在抓了几个从犯,最初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由于种种原因,王伟坚、屠金安 和杨金富等真正的凶手及幕后组织者却逍遥法外。对周建波命案的处理不力,是周祖豹被杀悲剧上演的一个因素!这使得王伟 坚、屠金安产生侥幸心理,认为法律对他们无可奈何,于是更加肆意妄为。”朱律师解释说。 儿子婚礼上被乱刀捅死 朱律师介绍,“侄子被害致死,凶手却逍遥法外,周祖豹为侄子申冤叫不平,不断地到北京市及丰台区的检察院、法 院、人大上访,要求捉拿凶手杨金富及幕后组织策划者王伟坚、屠金安,面对此情况,杨金富、王伟坚、屠金安感到非常恐慌 ,再加上因上一次命案侥幸逃脱法律追究,使得他们更加蔑视法律,于是铤而走险,萌生了‘做掉’周祖豹的意念。” 2002年11月,王伟坚、屠金安、杨金富三人在电话中议定“做掉”周祖豹,事成后由王伟坚、屠金安支付杨金 富50万元。之后被告人杨金富、杨加富、余存军、朱智金、林玉微在对周祖豹住所进行了一番踩点和查探之后,于2003 年2月12日,乘坐由被告人朱智金驾驶的面包车,携带早已准备好的改制杀猪刀、灭火器、雷管、导火线等凶器赶到正在为 儿子举办婚礼的周祖豹家——乐清市蒲岐镇北门村,持刀先后冲上,乱捅周祖豹的胸、腹、腿等处,周倒地后凶手便乘车扬长 而去。周祖豹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受雇打手成了主犯 让律师不解的是杨金富是一个被雇佣的打手,有什么能力、智力和财力去组织策划指挥他的雇佣者?杨金富与周祖豹 素昧平生,为什么要去杀害无怨无仇的被害人呢? “我们认为王伟坚雇凶杀人,情节恶劣,是本案罪责最重的主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时,将王伟坚列为第一被告, 可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却将被告人次序调了个,杨金富和王伟坚到底谁是第一主犯?原审判决关于各被告人的罪责的认 定,我们认为是有错误的。我们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的申请,但是因‘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恰当 ’被驳回。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随即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朱律师坚定地说,“本案是一起雇凶杀人案,雇主王伟坚是本案的罪魁祸首,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最大,是本案的第一主犯 ,其罪责大于实行犯杨金富。” 在被害人提起上诉的同时,杨金富、王伟坚、屠金安等八名被告人也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量刑过重、 判赔数额不当”等理由提出上诉。 对此,朱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王伟坚是具有大专法律文凭懂法人,他知道自己的罪行是判轻了,所以宣判后他 笑了。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他上诉是故意拖延时间,试图抵消我们被害人一方的上诉力量。” “物质巨人”王伟坚在一审判决之后的微笑,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与民事纠纷无关 最后,朱律师补充道:“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因为股份投资所引发的民事纠纷,早在2000年就通过法院解决了, 周祖豹当时已退还了被告人王伟坚、屠金安190万元的人民币。时隔两年,此纠纷与周祖豹被杀一案是无关的。所以,一审 法院以‘本案又是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为由轻判王伟坚,也是错误的,是没有根据的。被害人周祖豹要求司法机关缉拿 杀害侄子的真凶,是正义行为,没有任何过错。” -控辩焦点- 10万元经费 应是雇凶款 被害人代理人: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伟坚是本案杀人故意的最终决定者,而并非被动参与者,王伟坚雇佣杀人、连害两命 ,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没有他的“最后拍板”,此命案就不会发生,理应与实行犯杨金富一并处以极刑。王伟坚提供给杨 金富的10万元的经费的时间是在密谋杀人之后的2002年12月初,而并非是密谋杀人之前的2002年10月。原审判 决撇开银行存款凭证等客观书证,仅根据王伟坚的抵赖之词,就认定10万元经费的提供时间在密谋之前,是违背刑事诉讼法 的证据采信规则的。 二、王伟坚的赔偿金额应当高于杨金富,而且应当直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共同侵权的损害赔偿案中,各侵权人依 法应当直接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应先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而后再有个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交通费住宿费500元,与被害人亲属的实际支出相差太大。如果法院认为是没有凭证才 裁判的那么少,那么应当事先通知上诉人补充证据。而且,如果是没有凭证才裁判得这么少的话,根据相同的道理,干脆一分 也别判。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没有凭证的实际损失,按照框算判令实际赔偿损失费,是完全可以和可行的。 辩护人: 1.辩护人认为被告没有主观故意,属于被动参与人,仅限于犯罪的预备阶段,构不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代理人认为王伟坚给杨金富的10万元的时间是在合谋杀人之后,实际是合谋之前,不能确认为雇凶费用。 3.代理人认为本案的起因为被告人对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缉拿真凶的仇恨,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辩护人认为本案 起因为民事纠纷,周祖豹须承担过错责任,被告人应该从轻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