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385万 成都青白江区三行长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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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8:03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8月8日电(任硌、王鑫)成都市青白江区某银行原行长罗华乾、原副行长徐忠生和辜淑秋日前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罗华乾1993年至2002年任某银行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行长;徐忠生1993年至2002年任该支行副行长;辜淑秋1993年至1999年任该支行副行长,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该支行作为国有金融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将截留的国有资金和以虚增办公费用形式套取的国有资金,以发放奖金、效益工资的名义集体私分给本单位职工,数额达人民币385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罗华乾、徐忠生、辜淑秋应对各自参与的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