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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力求快捷高效 编织农民工法律援助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8:1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8月1日,青海省司法厅向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辅助,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打造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体系,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当前,随着城乡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大量农村剩余劳
动力已经向城市转移。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所从事的工作不仅辛苦,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农民工人身伤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省司法厅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与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在设有司法所或法律事务所的乡镇,要尽快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确定法律援助联络员,尽快形成“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援助工作站为辅助,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纵横交错,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体系,努力构建“沟通及时、密切配合、快捷高效”的运行机制。

  省司法厅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农民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专业法律知识,提高他们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抓紧《青海法律援助工作手册》的发放工作,使更多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在农民工权益问题比较集中和突出的地方,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专门的接待处(室);开展以“追讨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以农民工比较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为重点,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对农民工“追讨工资、劳动伤害赔偿、劳动权益争议”等案件,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推诿、拖延;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对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有证据证明其劳动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且不及时法律援助可能引发严重事件或涉及超过法律时效等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变通手段,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而先提供法律援助,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者:郭进 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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