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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高速公路首当被告续:高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8:28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8月8日消息:曾于2004年10月12日刊登了《我市高速公路首当被告》一文,日前一审判决驾驶者和高速公路双方存在同等责任,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驾驶者夏先生11万余元。对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以“在高速公路上任意违规驾车,而无法躲避不可预见的障碍物造成事故,高速公路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上诉。

  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方面认为,事故主要是由于驾车者既违规超速又不打远光灯造成。高速公路营运享有依法收取通行费和依法管路的权利,该公司已经通过定时和不定时的严格养护公路,履行了合同义务,使该公司管辖的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存在“疏于养护”一说。另外“高速”方还认为原告提出的损失不符事实、可信度低,所以希望通过上诉,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对于“高速”上诉一事,夏先生方面的律师在接到记者电话要求采访时,先是以自己出差在外不方便回答问题为由拒绝采访,后来说自己很忙,始终没有表明态度。

  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高速公路事故民事纠纷,类似这样的情况,今后免不了还会发生,那么事故责任到底该如何区分?“高速”方面希望通过上诉,能够得到一个合法合理的答案。(温州商报记者宿萍 通讯员 林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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