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洗脚可还债?法院:请人消费不能冲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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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18:31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王兵 通讯员 冯明实习生 杨可阮慧祥)欠下民工工资不给,竟称请他们洗过脚,以抵工钱。近日,汉阳区法院一则判例为民工讨回3千元。 2003年,红安县上新集镇农民陈宽来汉打工,受雇于建筑包工头李勇。在结算工钱时,李勇尚有1千元未付。后来,李勇因为业务需要,先后从陈宽手中借款800元、1200元,用于请人吃饭、听歌和洗脚。
尽管每次都写了欠条,但李勇一直不肯履行还款义务。陈宽讨要无果,于今年6月告上汉阳区法院。 审理期间,李勇辩称曾给原告回家的路费400元,应从欠款中扣除。此外,他后来借的2千元钱都是请客,而客人中包括原告,所以这笔钱他不该还。 汉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老板发放回家的路费,既是其自愿的行为也是应该承担的义务,李勇要求抵消400元的欠款不能成立。其有关原告参与消费、借款无须返还的抗辩理由,同样有悖于法律关于债务应当清偿的立法精神。 据此,法院判令李勇支付3千元欠款,并给付陈宽车费等相关经济损失90元。(来源:武汉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