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产销病死猪肉责任人最高判无期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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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20:07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8月8日电 (张红玲、郭立) 记者从重庆市农业局获悉,屠宰、收购、运输、储藏病死猪或病死猪肉,违反了《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其责任人将受到严厉制裁,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由于毗邻四川猪链球菌病疫区,重庆市已把严防病死猪肉流入作为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记者从市农业局了解到,即使在7月28日实行封锁之后,仍有贩子运送病猪和病死猪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详细列出了禁止生产经营的不卫生的食品:“……(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病毒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的;(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专题:四川出现猪链球菌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