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糊涂案 法官要“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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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21:58 东南快报 | |||||||||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包括法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以弥补国家赔偿与追偿原则之间的“真空地带”。据了解,这在我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根据《规定》,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三种类型:刑讯逼供
江苏省法院系统关于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按照规定,追偿工作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经院长审批进入办理程序,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规定》要求,追偿决定作出后,被追偿人应自觉缴纳,不主动履行的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追偿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来源:中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