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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糊涂案 法官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21:58 东南快报

  记者昨天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包括法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以弥补国家赔偿与追偿原则之间的“真空地带”。据了解,这在我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根据《规定》,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三种类型:刑讯逼供
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对有这三种行为者,追偿只是惩罚的一部分,不影响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法院系统关于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按照规定,追偿工作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经院长审批进入办理程序,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规定》要求,追偿决定作出后,被追偿人应自觉缴纳,不主动履行的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追偿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来源: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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