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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战残年抚恤金1.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2:32 新京报

  中国第16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我国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得以提高。发放时间从去年10月1日起起算。此次调整中,中央财政核拨了74.6亿元专款。

  据了解,这次调整涉及86万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50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8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222万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调整),中央财政为此核拨74.6亿元专款。此次已经是我国第16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中,将“残疾抚恤金标准表”由四等六级套改为一至十级,并取消了以前残疾抚恤金中“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区别,统一为伤残抚恤金。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城镇每人每年4200元、农村每人每年2640元,分别提高了1140元、3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8640元、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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