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拟规定 怀孕14周禁人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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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3:18 东南快报 | |||||||||
江西省南昌市拟出台《南昌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要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夫妻离异、丧偶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来源: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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