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10月起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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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4:42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记者康云赖劲松)福建省民政厅昨日正式发出文件说,福建省将从10月起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水平,分散供养最低标准定为每人每月120元,集中供养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供养水平,但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
今后,五保供养资金由省、设区市、县、乡四级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省级财政按2005年核定的五保供养对象人数给予年人均1000元补助,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县、乡三级分级负担,负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 另据了解,五保供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