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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证卖瓶装气最高罚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6:3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勇) 江苏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供应商有了“硬杠杠”。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建设厅获悉,为了完善7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该厅近日正式出台了《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的站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供应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和供应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办法》要求发证机关应定期检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彻底的,予以关停。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0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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