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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烈属抚恤金每人每年提高114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6:38 山西晚报

  据新华社电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我国第16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目前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已经到位。

  这次调整从2004年10月1日起算,涉及86万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50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的定期抚恤金、8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222万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调整)。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城镇每人每年4200元、农村每人每年2640元,分别提高了1140元、3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8640元、2880元。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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