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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7:2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记者王东明)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我国第16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目前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已经到位,各级对领取抚恤补助人数和专款进行审核后,将尽快按新标准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这次调整从2004年10月1日起算,涉及86万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50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8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222万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调整),中央财政为此核拨74.6亿元专款。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而调整前在乡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9996元,在职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为2140元;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城镇每人每年4200元、农村每人每年2640元,分别提高了1140元、300元。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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