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羁押427天被释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7:37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被错误羁押427天后,双峰县村民张新平被释放回家。张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移送起诉,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将其释放。昨日,随着娄底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的送达,这起刑事赔偿案有了结果:检察机关赔偿侵犯张新平人身自由权赔偿金2.38万余元,驳回张新平另要求5.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张新平涉嫌的投毒案发生在2001年9月25日。当日中午,双峰县石牛乡石垅学校11名教
此案移送起诉后,双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双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02年9月3日,双峰县公安局第三次以张新平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将其移送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双峰县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2001年上学期,张新平的小女儿与石垅学校教师王某的侄儿打架,张的妻子认为女儿被人欺负,即到学校“讨说法”,与两名女教师发生扭打。石牛乡学区对此事进行了处理,但张新平夫妇不服,因而对石垅学校的教师心存怨恨。2001年9月25日上午,张新平利用到石垅学校为女儿补交上学期学费之机,在上第三节课时窜入学校厨房,将随身携带的2包毒鼠药投入蒸笼内的饭碗内,结果导致11人中毒。 双峰县检察院认为,该案虽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仍然无确实的证据证明投毒行为系张新平所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2002年11月28日,双峰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新平不予起诉。 从2001年11月16日被监视居住到2003年1月16日张新平被释放,他被羁押了427天。张新平被释放后,认为“双峰县公安局干警对其刑讯逼供,双峰县检察院对其错误批准逮捕,使其被无辜关押1年2个月”,向双峰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因双峰县检察院逾期不予确认,2004年3月,张新平向娄底市检察院申请复议,娄底市检察院责成双峰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双峰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确认,认为张新平被该院批准逮捕,在诉讼期间共超过法定期限羁押156天,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2004年6月16日,双峰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由该院赔偿侵犯张新平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8725.08元。 张新平不服,向娄底市检察院申请复议,该院交由双峰县检察院复查。双峰县检察院复查后,于2004年12月21日再次作出刑事赔偿决定:赔偿张新平23882.11元。 张新平仍不服,今年2月18日向娄底市检察院申请复议,要求另外赔偿误工费等4万元,并追究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娄底市检察院复议后认为,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张新平应视为无罪,双峰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新平予以赔偿是正确的;张新平提出追究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今年4月2日,娄底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双峰县检察院第二次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 张新平还是不服。今年4月29日,张向娄底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坚持要求另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5.3万余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娄底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新平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的理由于法无据;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已由双峰县检察院依法足额赔偿,已达到了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今年6月22日,娄底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05)娄中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书:维持娄底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双峰县检察院第二次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驳回张新平的其他赔偿请求。 周传美 孙哮河 周喜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