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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为农民工办工伤保险(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7:44 潇湘晨报
必须为农民工办工伤保险(图)
有了工伤保险,农民工自身权益将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资料图片

  “做工的时候受了伤,老板肯承担医药费就不错了,还谈什么工伤保险?”在长沙市雨花区一家建筑工地做杂工的赵刚,感觉工伤保险对他们而言仍然是很遥远的事情。

  9月1日起,《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办法对农民工参保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操作性较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一负责人说。

  农民工参保有特殊政策

  目前,我省有8家大型煤矿企业,从业人员5万多人;各类小型煤矿企业2000多家,从业人员达30多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没有享受到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抽样调查显示,我省职工工伤率达到0.25%,这意味着每1万名职工当中就有25人遭遇工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有可能威胁到每个劳动者。

  《暂行办法》要求,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保手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的负责人说,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从事的往往又是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高发行业,此次我省对其参保采取了“特殊的政策”:即用人单位可以在没有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同时,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法强制推行工伤保险

  《暂行办法》规定,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这一举措强化了用人单位责任,将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参加工伤保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该负责人表示,经常有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不知道相关政策,往往只能忍气吞声,选择“私了”,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该负责人指出,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确立,对不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强制推行。

  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确定

  《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别指出,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工作不满一年,将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定为本人工资。

  可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其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标准按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35周岁(含)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二级的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四级的为120个月。

  二、35周岁至50周岁(含)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本报记者 李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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