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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8: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这是我国第16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这次调整从2004年10月1日起算,中央财政为此核拨74.6亿元专款。这次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而调整前在乡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9996元,在职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为2140元;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城镇每人每年4200元、农村每人每年2640元,分别提高了1140元、3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
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8640元、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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