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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干部依法维权有了“保护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8: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王四新通讯员龚煊小丰)“工会要有不代表职工讲话、不维权就生存不下去的紧迫感和压力。”这是湖北省委对工会工作的要求。日前出台的《湖北省基层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责任考核和权益保障试行办法》,为推进工会维权工作建立起监督与保障机制。

  《办法》规范了基层工会应当履行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并强调,基层工会干部不按规定履行维权职责,上级工会将视情节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如有包括无正当
理由拒绝职工入会申请、对劳动争议不按规定依法协调处理、不依法代表职工反映合理要求、不及时报告或不依法监督本单位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违法违章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等情节之一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取消参加工会评先表彰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分、承担赔偿责任、罢免或撤销工会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对上级工会维护基层工会干部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凡对基层工会干部经职工评议为称职,但未能正常晋级、晋职的;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经职工评议为称职,任期届满后未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的;基层工会干部所在单位无正当理由对其予以处罚的,上级工会都应及时介入,并与其所在单位交涉。凡基层工会干部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提请仲裁和诉讼的,上级工会应按照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和其它形式的帮助。因依法履行维权职责被解除其劳动合同、遭受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上级工会应给予就业帮助,并至少在其失业期间,提供一年以内的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救助。《办法》同时要求,县以上地方工会具备条件的,相应设立基层工会干部依法维权保障金。

  本报讯(记者惠安和)为贯彻落实《工会法》和《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解除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活动中的后顾之忧,近日,山西省总工会建立了工会干部维权保障金。

  省总工会规定,保障对象和范围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工会干部。工会干部因依法履行工会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被停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月为其提供相当于本人在岗工资数额的保障金,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工会干部因依法履行职责、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为其支付在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中支付不起的费用。省总首期出资30万元,建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由省总财务部设立专户管理。省总要求,各市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和各县区总工会都要尽快建立本级的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为工会干部履行职责发挥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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