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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管太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10 沈阳今报

  江子骏

  8月8日媒体两则关于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消息很是让笔者有话要说。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为配合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河南省各高校正在加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讨论稿)》
如此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结婚告知义务。不履行结婚告知义务,擅自结婚或隐瞒婚姻状况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同一天《竞报》报道说:“《学生管理规定》要讨论的东西太多,很多东西还是不要太细的好。”正在紧张筹备新版本《学生管理规定》的北京语言大学学生处处长黄益方如此坦言道。而在谈到学校单列产假是否有必要时,多数院校均表示大可不必。

  应该说,从表面来看,无论是郑州轻工业学院的规定,还是北京市诸多高校不愿意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落实的普遍倾向,确实都有其一定的现实基础。但是,这种存在的现实基础,却难以掩盖和改变其违背相关法理精神和法律规定的内在本质。

  一方面,既然结婚、生育是我国国家法律赋予符合法定婚育条件者的一种基本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就理应让公民的这种权利之门时刻保持一种不仅打开、而且确实通畅的状态;就理应以让自由选择的机会和权利始终把握在自己的手上。

  一方面,虽然禁止婚育的规定被取消后可能会出现各种消极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本身既不是洪水猛兽,也并非无药可解。实际上,只要作为管理部门的高校,需要及时地改变原先的管理方式,相应地增加管理成本,把应对工作做得充分和有序;只要广大权利主体———在校大学生自身多一些理性、冷静和责任意识来对待自身的权利,那么,很多看起来无比麻烦的问题,往往可以迎刃而解。

  而且,既然教育部在今年3月份已明确表示不再禁止大学生结婚,那么,各高校就理应充分领会和把握其中蕴含、体现的尊重公民权利的精神,就理应为落实相关条款作积极、系统准备。

  很多时候,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固然很好地蕴含和体现了一些很好的法理精神和法律价值,但是,如果管理部门始终不能摆正自身定位,如果相关执行主体仍然习惯和热衷于那种“事事都要管”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依然习惯于以自己的利益得失为本位,那么,不仅其中那些先进、合理的法律价值、精神难以得到体现,而且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会被逐渐架空和虚化,这显然是法治建设最为忌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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