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金再次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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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11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记者 王东明)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城镇每人每年4200元、农村每人每年2640元,分别提高了1140元、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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