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瓶装燃气有了“硬杠杠”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23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江苏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供应商有了“硬杠杠”。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建设厅获悉,为了完善7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该厅近日正式出台了《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供应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什么样的企业,方能销售瓶装燃气经营?《办法》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等。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等。 作者:高利平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