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血液管理出新规 医疗机构严禁自采自供血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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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37 法制日报 | |||||||||
医疗机构严禁自采自供血液 本网南昌8月8日电 陈修琪记者李青为加强血液和原料血浆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和安全,江西省本月起实施《江西省血液和原料血浆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血液、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使用管理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严禁血站、浆站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浆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严禁浆站采集无《供血浆证》
对医疗机构来讲,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临床用血,严禁医疗机构擅自自采自供血液。在临床用血方面,医疗机构应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报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由该血站按计划供血,并实行成分输血,限制使用全血,其中,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成分输血分别大于50%、70%,严格掌握输血指征,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同时,医疗机构应与血站协商签订供血用血协议,避免供血不及时和血液过期报废并不得拒收、拒用有效期内的合格血液。 此外,该《办法》中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组织或个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非法采供血液、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经消毒、毁形及擅自处理不合格血液、血浆等情况进行举报、投诉或控告。(责任编辑:徐艳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