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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支持私营企业投资放宽非公企业市场准入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37 法制日报

  本网兰州8月8日电 周文馨记者赵文明近日,甘肃省工商局出台《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对非公企业的市场准入、手续审批制订了10项优惠措施,还明确规定:支持私营企业参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

  该《办法》以放宽10项限制为非公经济“开路”:

  放宽登记前置审批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

  放宽投资人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以投资兴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

  放宽名称核准限制。私营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一律不受注册资金数额的限制。

  放宽股东出资方式限制。凡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技术成果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作价金额可以由出资各方约定。

  放宽经营范围核准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其他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的项目用语。

  放宽经营场地权属证明文件限制。凡以自有房屋(场地)或租赁房屋(场地)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无法提供合法房屋(场地)权属证明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场地)使用情况证明即可登记。允许改制企业登记时提供原企业房屋(场地)权属证明文件。

  放宽集团登记限制。凡申请集团登记的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拥有三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登记为企业集团。

  放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制。有限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资额可以超过净资产的50%,但不得超过70%。

  放宽登记、年度检验材料审查条件。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只提供法定验资报告即可登记。经工商部门确定为A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年度检验和验照中免于审查有关材料。

  《办法》规定,支持私营企业参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凡提交材料齐全的,依法及时予以登记。还规定对国家级扶贫县内自然人申办个体工商户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予以支持。(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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