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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乙肝歧视案一审宣判 原告败诉将要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9:37 法制日报

  今天,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考生常路(因涉及个人隐私,此为化名)状告湖南省国税局“乙肝歧视案”第二次开庭,法院对此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按照有关规定,被告省国税局对考生常路所做的体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体现乙肝歧视,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4年11月,湖南娄底考生常路报名参加了2005年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
试、面试,他以综合考试64.28分的成绩,列所报考职位第一名。今年3月21日,他按照规定到长沙市中心医院参加了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随后又进行了针对乙肝DNA的复检,结论为“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阳性,不合格”。随后,常路在和报考单位人事处的多次交涉后,被报考单位明确告知,因体检不合格,不能录取。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常路一纸诉状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起诉至法院。长沙市雨花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后,今天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被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对考生常路体检时进行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DNA等检测,符合当前医学要求,被告省国税局对考生常路没有歧视行为,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常路表示将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天下午,“肝胆相照”网站数十名网友自发来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网友陆军说:为了维护全国1.2亿乙肝携带患者的合法权益,他将坚决支持常路的上诉行为。本网长沙8月8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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