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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无护栏 坠河的哥获赔(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0:26 海峡都市报
内河无护栏坠河的哥获赔(图)
事故现场

  N本报记者 郑建彬

  本报讯的哥江某驾车载客,因内河无护栏等原因坠入凤坂河,江某当场死亡,车上的乘客重伤(详见本报去年3月27日、4月1日报道)。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应承担本案40%的责任,内河管理处也应承担10%的责任,江某家属获赔15万。

  江某作为职业司机,在夜间借道非机动车道驾驶时,未注意观察、谨慎驾驶,应自己承担剩下50%的责任。

  两被告对责任分担有分歧

  据了解,事发地点在福州凤坂河西侧、福新东路南侧,晋安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经现场勘查,不能确认该起事故系何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所以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有关规定,交巡警大队认为,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发不久,死者的亲属将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内河管理处等多家单位一同推上被告席。晋安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

  经法院查明,两被告对受害人江某的家属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合计30多万元无异议,只是在责任分担上分歧较大。

  法院

  市政工程处未尽管理责任

  市政工程处上诉称,受害人江某未及时驶入机动车道,未能谨慎行驶,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福州市中院终审审理认为,机动车确应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但并非机动车绝对不能上非机动车道。机动车因需要临时、短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是正常的。市政工程处作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者,面对肇事路段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管理责任,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40%的责任。

  内河管理处负有维护责任

  内河管理处则认为,凤坂河沿岸已规划为绿化带,沿河护栏不应由其建设维护,市政管理处应承担事故责任,死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内河管理处本身不必承担责任。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内河管理处依法对肇事路段的“沿岸护坡、护岸、护栏等设施”,负有“建设和维护”的责任。事发路段沿河护栏缺失,内河管理处未适时巡查内河设施状况并及时予以建设、修复,导致该路口处于高危状态,在履行内河管理职责方面具有瑕疵,应承担本案事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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