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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封杀”背后的公共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0:56 《决策》杂志

  汪大海 于辉 陈峥

  [案例]

  北京发布最严厉的“区域封杀令”

  据报道,由于广东省潮安县12家企业的产品被多次抽检质量不合格,2005年6月14日,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 室正式对外宣布:全面禁止潮安地区果脯、蜜饯类产品在北京市场的销售,责令全市经营者停止购进和销售该地区的同类产品 。这就意味着潮安县相关产业的800余家生产企业被整体清退出了北京市场。由于同样的原因,被“封杀”的还有原产于天 津市蓟县的菌类罐头。

  虽然此前我国相继发生了“南京冠生园”事件、“金华火腿”事件、“山西假酒”事件、“广州毒米”事件等等一系 列有关食品卫生和公共安全,以“株连”进行市场自卫的事件。但是,这一“区域封杀令”是迄今北京在食品安全领域采取的 最严厉的措施,实际上也是建国以来本区域市场对外区域产品实施的首次全面“封杀”。

  [解读]

  超限度惩罚与公共责任推卸

  出于保护本区域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考虑,将不合格商品清理出市场,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商进行惩罚,这是政府主 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既合理也合法。但对出现不合格产品地区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封杀”却值得商榷。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 介入必须具有一定限度,不能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任意行使公权力。北京市的“封杀令”人为地扩大了12家不合格厂家 的消极外部性,由全部生产者承担了应由少数人承担的惩罚,“无辜者受害”违背了市场内生的公正公平原则。

  “封杀令”是狭隘的“经济保护主义”的表现,政府监管部门不做细致、科学的分类管理,不主动与出产地的监管部 门协调,而是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干预市场,试图以一纸“全面封杀”的禁令将问题拒之门外,实现“一劳永逸”。事实上任 何区域的市场监管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如果每个地方政府都抓住其它地方商品的“百密一疏”而高举“封杀”大棒,以对其他 区域商品实行“株连”的方式进行超限度惩罚,加大对方的损失成本,迫使对方不得不采取措施改善产品质量,从而实现区域 市场自卫。最终只能导致恶性循环和“画地为牢”式的市场分割,已经逐渐成型的开放式市场经济又将重回各自为政、相互隔 绝的自然经济。

  这说明在“封杀令”出台过程中决策者对于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缺乏通盘考虑,表面看来既保 障了辖区内公众的身体健康,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政府部门尽到了职责。实际上“解决”了本区域的问题,却将矛盾转嫁给别 的区域,既加大了社会总体成本损失,又加深了区域矛盾与隔阂。这种“自扫门前雪”的做法实际反映了政府部门的狭隘自利 性和对公共责任的推卸,是一种“得理不饶人”的霸道逻辑与政策取向。

  程序瑕疵与行政违法

  北京市的“封杀令”不仅在政策取向上存在冲突,而且在具体的操作上也存在着程序瑕疵。

  首先,有关部门没有按规定将不合格内容告知被抽查企业,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将执法内容和重要相 关事项告知相对方之后应当履行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义务,但本案中行政执法者也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甚至没有告知申诉期限, 剥夺了行政相对方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北京市食品安全办没有按规定召集业内专家进行科学地评估,也没有组织专家评 审会给予厂商们接受专家质询和答辩的机会。第四,从“封杀令”的最终结果可知,由于潮州市、潮安县的相关领导组成协调 小组赴京“斡旋”之后,大部分蜜饯类产品就得以恢复销售。在没有明确的法定事由出现之下,政府的执法行为便草草收场, 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令人担忧。

  以上程序瑕疵实际上将行政相对方,即广大生产厂商排除在政府政策过程之外,整个决策过程成为一个“暗箱”,导 致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政府不能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条文和法定程序,表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存在相当的 随意性。

  公共管理主体缺位与公众参与不足

  作为公共管理主体之一,公众有权利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了解真相、发表意见,参与决策过程,使公共决策切 实保障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但北京市“封杀令”的出台过程不仅将相对方生产厂家排除在外,而且也将广大消费者群体,即 公众排除在外。

  根据北京市食品办的信息,已经多次在广东潮安地区这12家蜜饯果脯生产厂家抽查发现质量问题,但没有及时向消 费者发布相关信息,或至少是没能有效地警示消费者,致使“封杀令”发布后,很多消费者莫名其妙,不知个中原因。同时作 为商品的直接受众,消费者的意见应该对处理方式和程度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既没有采用各种方式充分了解消费者意见 ,也没有组织专门的听证会,让公众了解内情,正确作出判断和选择。而是凭“想当然”的“为人民服务”作出了全面封杀的 处理决定。另外,没有对部分偏好广式果脯蜜饯的消费者给予适当的交代,无形中强行压抑了消费者偏好,降低了这部分消费 者的福利水平。可见,公众主体地位的缺失,公众参与不足,公众意志没有得到体现,政府越俎代庖应该说是“封杀令”的一 大弊病所在。

  非常态样本与运动式公共管理

  北京市食品办公室出台的“区域封杀令”,其理由的正当性并不必然说明行为过程和结果的正当。惩罚性处理本应准 确针对不合格商品和厂家,但“封杀令”缺乏全局性考虑,过于简单、粗暴,打击范围过大,人为扩大了不合格生产企业的负 外部性,在禁令发布、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程序上的瑕疵,具有封闭性、神秘性,缺乏公众参与,造成社会整体利益受 损,得不偿失。

  “区域封杀令”只是一个针对市场中不合格食品进行规制的权宜之举,是一个短期行为,具有运动化、战役化的特征 ,缺乏对食品安全的持续性、常态化监管,这就导致了运动式的行政管理。当某一方面问题异常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时,才采 取诸如大检查、“严打”之类的阶段性突击方式解决问题,因而总陷于消极被动的境地。阶段性突击取得的成果越大,越能暴 露出日常管理中的问题。“区域封杀令”不是一种制度化、常态化的政府监管行为,管理者没有把日常工作重点放在食品安全 监管的持续改进上,导致实际监管效果难尽人意。

  [启示]

  政府行为:合法化与合理化

  由于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公民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政府极有可能凭借强势地位侵害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 为对抗和约束政府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必须将政府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规则经济,政府的权威和 强制力均来自法律,只有依法实施对社会的管理才具有合法性。

  地方政府:合作与共赢

  公共事务往往是跨区域的,当本区域的公共事务涉及其他区域和全局利益的时候,就要求地方政府既要坚定维护本区 域利益,又要有全局观点,通盘考虑。“区域封杀”反映了决策者视角的偏狭,缺乏全局眼光,为维护本区域利益而试图将矛 盾转嫁,而实际上一旦商品缺乏,自然市场流通不畅,供需不旺,市场低迷,消费者需求也难以得到满足,损人而不利己。所 以北京市的监管部门应该积极与广东、天津等地区的有关部门沟通,通力合作,联手行动清除市场中的害群之马,将其危害性 降低到最小,保证市场的健康和秩序,使各种商品和要素能够自由顺畅的流通,生产者盈利,消费者福利也能得到有效的提高 ,市场繁荣,经济活跃,各方共赢才是多重博弈的最优解。

  市场监管:制度化与常态化

  地方政府市场监管机构应站在中立、超脱的立场上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使市场获得独立发展的自主性。另外要培育 和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可以将部分行政权力转移给各种非政府组织,让其代替政府行使部分调控及组织公共产品供给的职 能,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体和民间组织相配合的运行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监管作为政府基本职能之一必须要制度化、常态化,并在工作中进行持续改进。尤其在食品 领域,时时刻刻关系到成千上万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建立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以制度将工作细化到各个具体环 节,以细节促安全,不能“急来抱佛脚”靠突击式、阶段式的运动来进行管理,更不能以简单的“区域封杀”而一封了之。(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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