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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处罚书上为何没公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1:3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宣州讯宣城市某公安分局在对3名原告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时,所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均未加盖单位公章,明显属于办案程序违法。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局做出的3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去年12月12日下午,望江县个体驾驶员高某与随车售票员金某一起,驾驶一辆长途客车从广德站进入宣广高速公路,在广德收费站领取了一张长途客车缴费卡。当客车行至宣城
西站缴费时,收费人员发现他们所开的车是四类车,而所持的卡则是三类车缴费卡,收费人员坚持要按四类车收取120元的过路费。而高某与金某则认为:三类车缴费卡是广德收费站发放的,坚持按三类车收费标准缴9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当晚,李某在收费站办公楼四周寻找与其发生冲突的男性工作人员,并脚踢收费站监控室大门。宣城市110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刻指派宣城市某公安分局赶到现场,平息纠纷。

  宣城市某公安分局鉴于高某、金某、李某的行为,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为由,分别予以治安拘留10天、7天和5天。3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认为公安部门明显袒护收费站,且发给他们的3份处罚决定书上都未加盖处罚单位公章,办案程序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今年4月29日,3人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3份治安处罚决定。

  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宣城市某公安分局对案件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虽然加盖了骑缝章,但是却没有加盖单位公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9条第2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的规定,属办案程序违法,遂予以撤销判决。

  (夏姜 张辉煌 徐茂生)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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