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规定新学期高校收费不能变相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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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1:58 兰州晨报 | |||||||||
兰州晨报讯(记者李雪萍)8月8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今年我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各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此外,省教育厅规定,各高校要坚决取缔“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等18种国家规定项目外的收费项目。18种费用坚决不能收甘肃省教育厅规定,我省高校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
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教学。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示高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收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甘肃省教育厅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 高校要树立起诚信意识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记者李雪萍(来源:兰州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