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推高危企业“补充工伤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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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2:02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8月8日,辽宁省保监局和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出台了《辽宁省高危行业企业 投保责任险指导意见》,以推广“补充工伤保险”的方式来保障高危行业职员的安全。 主要来自商业保险公司
据了解,这些“补充工伤保险”主要是来自各家商业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省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向非煤矿矿山 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在内的众多责任保险,并在这些企业中 建立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共担事故风险的控制制度,特别是确保中小型高危企业职员能够得到合法保障。 参保人员最低获赔10万 “补充工伤保险”将提高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高危行业企业雇主在为其从业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时,要参照工伤 社会保险给付标准及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确定从业人员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但最低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万元。 高危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即将推广的“补充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风险因素确定最终费率,并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对投保 雇主责任险的,将根据行业风险类别和事故发生频率,确定不同行业的最低保险限额的基准费率;对投保公众责任险的,将按 照年产值或营业额分级设定最低责任限额的基准费率。同时要根据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发生及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进 行评估,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投保企业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叶青) 新闻内存 高危企业高危企业主要是指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活动的生产企业。 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一般为雇主,承保的是其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 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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