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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会费出到1800“高档”对象出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4:44 云网

  “我去一家婚介所征婚,交钱后才发现,婚介所收钱分档次不说,公然还按照交钱的档次划定可以见面的对象。”昨日上午,昆明市的孙先生打进本报热线4100000,对这种“以钱论等”的征婚行为表示愤慨:“婚介所本应是成人之美的地方,难道用钱就可以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吗?”

  征婚者:征婚也要分三六九等?

  今年30多岁的孙先生,曾在感情方面受挫,有过短暂婚史,再加上工作压力较大,一直没有再婚。8月1日,孙先生看到一则征婚启事,他认为自己的条件很适合,就找到了发布信息的那家婚介所,填写个人资料后,交纳600元成为这里的“银卡会员”。

  第二天,婚介所安排孙先生与一30多岁的女士见了面,短暂相处后,孙先生认为女方不符合自己要求,于是向婚介所提出要见征婚启事中的女士。没想到回答出乎他的预料:“婚介所的工作人员说,对征婚者有着严格等级划分,不同等级的征婚者见面的女方等级也不同,我是银卡会员,只有交纳1800元成为金卡会员后,才有资格见那位女士。”

  孙先生顿时糊涂了,心仪的对象没见到,反而因交钱的多少被划分了等级。他多次与婚介所理论,得到的答复是:“这是婚介所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只是为了更好管理,根本不存在人格歧视。”

  婚介所:以钱划级是“行规”

  记者拨通了昆明市某婚介所电话,以征婚者名义询问:“征一次婚最低收费多少?”工作人员杨小姐说:“最低100元。”“还有其他标准吗?”记者又问。杨小姐说:“有,最高者可达万元。”“为什么有这么多标准呢?”记者追问。杨小姐解释说:“收费标准是按照征婚者的月收入来定的,月收入在1000元的征婚者,10%收费即100元 ;月收入10万元者若征婚 ,收费标准在万元。”

  通过记者调查,关于婚介所对征婚者用钱把人划分等级的现象,在昆明市的许多婚介所普遍存在,而且成为一种“行规”。另据知情人透露,就连昆明市的一些交友会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划分等级的现象。昆明市婚介的收费标准,一般在100—600元不等。在记者采访中,一家婚介所工作人员毫不避讳地说:“这样设立收费标准是对征婚者和应征者负责,介绍同等级、同层次的对象,成功率自然会高些。”这样做是不是对征婚者也划了等级?工作人员却说:“这就想得太多了,是自寻烦恼,受不得这种划分等级的规定就不要来了。”

  在昆明某婚介所工作的李小姐向记者透露,在接待顾客询问记录完个人情况及家庭条件后,他们总是要征求意见,问其愿意支付哪种价位的费用,并解释婚介所收费标准及相应服务内容:“100元至300元只能介绍较低档次的对象,没啥学历的普通职工或一般小生意人等;300元至600元介绍的对象学历一般是大专以上、中级职称者、有点家产者等,档次、条件会稍微高一点;600元至1800元介绍的则是‘高档类’对象,研究生以上学历、10万元以上的大款、有官职的干部等”。李小姐还说,如果“低档次”征婚者愿意付费“上一个档次”,即可跻身进入“中档次类”,否则只能按收费标准沦为“下等”。

  市民:这是巧立名目乱收费

  昨日,记者在昆明街头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多数市民认为:“用这种方式对待征婚者,实际上是巧立名目乱收费!”

  市民陈先生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了,收费是可以理解的,关键要看如何操作。他说:“我的理解是,只要交了钱,婚姻介绍所的所有资料对会员都应该是公开的,所不同的是,少交钱见面服务的次数就少一些。但是,哪怕他只交了100元钱,他也应该能见到婚介所里最优秀的女士,最终成不成是人家的事,但不能不让人家见面。”

  还有一位先生表示,他也知道一些婚介公司的操作:“所谓出大价钱就能见到优秀的女士,越是这样做,我越怀疑一个问题:那些婚介所里优秀的女士是不是多收钱的一个诱饵?会不会根本就是‘婚托’?!”

  民政局:婚介收费不属政府定价

  杨女士投诉,婚介所看人收费,没有具体标准,可以讨价还价。有的婚介所甚至公开说,交的钱多,就可以找到条件好的。从投诉情况看,收费标准全凭“老师们”一句话,收费高的达上万元,低的也要100多元。

  记者就此采访了婚介公司的主管部门昆明市民政局。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说,作为民政部门有权给婚介公司办理《婚介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婚介公司的一些重大活动,至于收费标准则无权过问。根据有关规定,中介公司、婚介公司的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之内,中介公司、婚介公司的收费是通过一种开放式、市场化的方式在运作的。

  民政局有关人士分析,在当今社会中,收入越高者,其择偶标准相对越高,而这些人选择婚介机构征婚的原因,要么是其工作环境或交际圈中选择面有限,要么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征婚交友公司就是抓住了这些人的这一特点,为了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才用金钱把人划分等级来征婚的。

  律师说法:“人格歧视”难定论

  婚介所按缴费多少而把征婚者划分等级,是否带有“人格歧视”的性质呢?记者采访了云南昆援律师事务所赵琦律师。

  赵琦律师认为,婚介所划分等级是否存在“人格歧视”还很难定论,目前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实践中,如果该婚介所是正规的,那么征婚者与婚介所之间就是一种服务合约关系,而婚介所按内部管理规定,将征婚者缴费多少与服务内容结合起来,对不同缴费者进行分类的服务,是可以理解的,这样就谈不上“人格歧视”。但如果婚介所工作人员在语言上明言因缴费多少而将征婚者列入所谓的“次等”,那么至少在语言上构成了对征婚者的“人格歧视”,可以要求婚介所向其赔礼道歉。责任编辑:唐唐(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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