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机构不得无故拒接环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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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6:5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孙海东)继清理整顿环评机构、实行环评工程师资格全国考试等措施后,环保总局将对环评制度再一次进行重大改革。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昨天对新闻界通报,即将出台的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更加明确地要求,评价机构要敢于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无正当理由拒接环评业务。 此前,在圆明园防渗工程的环评问题上,有环评机构因拒接环评受到环保总局的点名
潘岳说,新办法将推进评价机构的升降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追究评价机构的责任,还要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特别对那些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评价人员,要取消其从业资格;鼓励评价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允许民营、股份、合伙制企业进入环评市场和环评技术人员的有序流动;鼓励具备专业经验、熟悉国内情况的国外机构,参与国内环评市场竞争;坚决淘汰技术力量不高、人员贮备不足、责任意识不强的评价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