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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院民四庭与大连海事法院庭审裁判法官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进行研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6:52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海事法院及其二审省高级法院,在审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遇到了许多问题。为更好地贯彻理解《解释》,2005年8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于沈洲一行7人,与我院相关庭室负责人及部分庭审裁判法官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

  于沈洲庭长主持了研讨会,民四庭法官冯伟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下15个问题做了中心发言:1、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2、雇佣关系的判定;3、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4、海上雇工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5、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归责原则、雇员的法律地位、雇主追偿的条件与获赔范围;6、雇员工伤雇主责任的适用范围、归责原则;7、第三人致雇员伤害赔偿责任的性质;8、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具体表现;9、责任推定与举证责任分配;10、下落不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是否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11、一雇主的雇员侵害另一雇主的雇员时如何处理;12、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第11条3款和第12条的规定;13、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14、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经法院告知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请求的,如何处理?15、雇主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冯伟中心发言之后,两级法院的法官围绕冯伟法官所谈的15个问题以及各自在海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应如何认识及适用法律各抒己见,交流了观点。通过此次座谈交流,大家认识到合同的性质和法律适用仍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首要问题,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至关重要。只有正确区分才能正确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加以研究。虽然此次会议不能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但大家畅所欲言,相互启发,对将这些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统一认识起到了推动作用。希望通过不断的探讨、交流,能就更多的问题达成共识,有利于今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最后,于沈洲庭长做了简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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