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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账户收费涉嫌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39 新晚报

  本报记者 姜学峰

  日前,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发布公告,将对人民币小额活期账户收取管理费。据了解,收费限定在存款余额200元以下,除低保户等储户外,新老储户都将按此执行。银行称收费方案是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的。对此,法律专家认为,银行单方面强行扣除管理费涉嫌侵权,市民意见则并不统一。

  银行:节约资源

  省建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那些存款余额在百元以下,甚至只有几元的账户,很多人对此都并不在意。但正是大量的这种闲置不用的账户的存在,导致微机管理系统被占用。此次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是在深圳、四川两地建行试点基础上,全国建行系统(西藏除外)的统一行动,收费方案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2003年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的,相关材料已经报送监管部门备案。收费的目的并不在于收费本身,而是要通过价格手段引导客户合理使用银行账户,减少无效低效账户占用,银行对小额活期账户收费规定的出台,将促进无效账户归类管理,也可增强市民的理财意识。

  市民:意见纷呈

  政府公务员刘晓亚:银行收费是国外通行的做法,在我国也能行得通。她认为,银行一般不会乱收费,即使收费也有相应的收费依据。因为银行对账户的管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很多储户办理了开户业务后却予以闲置,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一旦对小额活期账户收费,就会促使闲置账户销户,为国家节约资源。

  外地来哈的舒先生: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并不会对储户造成太大影响,今后将小额账户提出来销户或补存一下就可以了。对银行的收费,他认为,只要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接受。

  退休教师王建国:银行收费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名目太多,例如银行卡年费、储蓄利息税等。对于各个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应该是由一家、两家银行自己说了算,而应该在确立收费项目前向公众征求意见,让大家都心知肚明,明明白白地消费。

  黑龙江大学在校生徐光:在银行与储户以前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储蓄余额达不到一定标准即收取费用的规定,现在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此举涉嫌侵犯储户的合法权益。他建议,对新开账户的储户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工本费,而对于老储户此举并不适合。

  法律专家:涉嫌侵权

  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王元庆认为:银行机构处于特殊的地位,例如利率的变化,只要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上限规定,银行就自行调整,储户却不能讨价还价,没有既选择储蓄又可协商合同条款的可能,这属于典型格式条款。在该规定出台前,银行已经和储户建立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当事人之间应协商一致,所以,建行出台的新规定应只对新储户有效。王元庆表示,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银行作为主体,也应该按照法律办事。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不应该只考虑服务于大额储户,而对小额储户有所区别。

  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储户有选择银行的权利,银行为了便于成本管理,也可在合同中规定相应条款。按照民法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变更合同在没有得到对方认可的情况下不成立。所以,银行与储户的存储关系,非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单方面作出调整。李泽林说,银行将管理成本强加到储户身上,让储户买单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无效行为,在没有经过储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单方面强行扣除管理费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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