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也谈“名校”办“民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49 光明网

  汪明发布时间: 来源:光明日报

  一批优质学校利用学校的资源优势,凭借学校良好的社会声誉,通过举办民办学校拓展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社会大众对“名校”的渴求与向往,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名校”办“民校”。

  当前,“名校”办“民校”模式在全国呈急剧扩展之势,并成为社会各界争议较为集中的一种改革模式。争论的核心主要有三点:一是“名校”能否办“民校”;二是实践中的“名校”办“民校”是否规范;三是“名校”究竟应当如何办“民校”。

  问题之一:“名校”能否举办“民校”?

  什么样性质的学校可以纳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管理范畴?“名校”是否具有举办“民校”的资质?2003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名校”作为国家机构以外的事业组织,具有举办民办学校的资质,能够成为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从法理上看,只要不是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且所办学校是面向社会招生,“名校”可以举办“民校”。

  问题之二:实践中的“名校”办“民校”是否规范?

  “名校”可以举办“民校”,并不意味着现实中“名校”所办的“民校”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名校”所办的“民校”,是否可以享有其他“民校”所不具有的特殊待遇,进而成为“民校”中的“特殊阶层”?这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判定“名校”办“民校”合法性的关键所在。

  在学校的建校过程中,确有一部分“名校”所办“民校”,是在动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建造校舍;也有一部分“名校”所办“民校”,是用“名校”的无形资产作信用担保,通过向银行贷款进行校舍建设。前者理所应当地被排除在“民校”之外,后者从表面上看,虽然没有直接动用财政性经费,没有动用公共资源,但“名校”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民校”投资关联者,并实际承担着“民校”的经营风险。以至于有人对“钱留民校,债留公校”的现象表示出一定的担忧。这种做法,从严格意义上说,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的规定相违背。

  在学校的实际运营过程中,一些“名校”所办“民校”,并没有真正做到“五独立”,即:校舍独立、财务独立、师资独立、法人独立、所发毕业证书以及校名的独立。有的甚至将财务、教师和学校管理与公办学校一体化。从近来新闻媒体所曝光的情况,大体属于这种类型。

  此外,一些“名校”所办“民校”,在贷款、土地划拨、招生、校长任免、教师身份待遇和学校管理等诸多方面,仍然沿用了公办学校的制度规定,享受着一般民办学校所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以教师身份待遇为例:既便很多学校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毕竟仍有一批“民校”教师,拥有着公办学校的教师身份,并享受着公办学校的教师待遇,而这种身份与待遇恰恰是一般民办学校教师可望而不可及的,显然有失公平。

  事实上,相对于部分地方出现的“名校”变“民校”的做法,“名校”办“民校”,更大程度上是着眼于扩大增量的改革尝试,本身无可厚非,但正是由于办学的相关环节出现了问题,使得人们对这一办学形态产生了诸多质疑。

  问题之三:“名校”应当如何办“民校”?

  实践中的“名校”所办“民校”不尽规范,那么,“名校”究竟应当如何办“民校”,这一问题确实值得探讨。

  ——“民校”必须是“名校”与社会力量真正合作的产物。举办民办学校,意在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教育,“名校”办“民校”当然也不例外。“名校”办“民校”,应当是“名校”与社会力量通过协议方式实现联合办学的一种探索。“名校”的资源是名牌、师资;社会力量的资源是资金,因此,“名校”应当重点承担学校品牌输出和教学管理指导,社会力量应当重点承担资金投入和学校建设,双方的责任必须真正落实到位。用财政性经费建造校舍,或以“名校”的信誉申请银行贷款建造校舍的做法都不可取。

  ——“民校”必须从“名校”中独立出来。“名校”所办的“民校”,必须真正实现校舍独立、财务独立、师资独立、法人独立、所发毕业证书以及校名的独立。那些长期承担“民校”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名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真正从公办机制中退出,与其他民办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只有做到这一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也只有如此,“名校”所办的“民校”才能具有令人信服的立足基础。

  ——对于“民校”收取的各种费用、“名校”在办“民校”过程中获得的合理回报,必须实施严格监管。“民校”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民校”的发展,“名校”通过联合办学获得的合理回报,应当统一纳入公办学校的经费管理序列,用于公办学校的事业发展。“名校”办“民校”,绝不能成为公办学校设租、寻租的工具,更不能成为个别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从拓展优质教育资源的角度看,由于“名校”自身的社会信誉度高,相对于一般的民办学校而言,“名校”所办“民校”易于更快地为社会大众所认可、所接受,放大优质教育资源的效应更为明显。但从体制改革的长远发展来说,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是政府管理和制度选择必须直面的一个重要问题。

  “名校”可以办“民校”,但“名校”办“民校”的具体行为必须予以规范和约束,以避免应了一时之需,长久留下的却是体制和制度的缺陷。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基础室副主任)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